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07浏览次数:41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宁波市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各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含软件、材料、办公设备、教材等,以下统称仪器设备),无论其资金来源,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主管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批等事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教务处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职能,具体负责执行仪器设备采购业务。

    第四条 每年10月份,各单位将当学年采购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该学年的设备经费预算安排。根据学年的预算计划,每月20日前,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及时提出下月仪器设备月度采购计划。散小额的设备采购填写《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报教务处(购置办公设备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报教务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等整体建设项目按《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使用课题或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同样需填写《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第五条 购置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开云手机在线登入大型项目(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条 购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必须同时提交《开云手机在线登入特种项目(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学校层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审批。

    第七条 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提交购置计划的同时,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经学校同意后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批后列入采购计划。

    第八条 根据各部门的申报情况,教务处分类汇总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置仪器设备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购置在仪器设备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购置在仪器设备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报教务处负责人审批;购置办公设备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采购的仪器设备教务处汇总后编制全校仪器设备月度采购计划报宁波市采购办。

    第九条 未列入月度采购计划而急需的临时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填写《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列入学校采购计划。

    第十条  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

第十一条 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采购项目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可分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零星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一般是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学校零星采购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10万元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委托宁波市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属于学校零星采购的由教务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技服务与合作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和教务处分管设备的领导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仅与唯一供应商谈判而采购的方式。

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进入宁波市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零星采购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定点协议、网上招标、现场采购(如:全国高校仪器设备展示会等)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八条  教务处根据采购仪器设备的项目和相关材料每月向宁波市教育局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经宁波市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教务处按第三章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商务合同由教务处分管领导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条  长期供货及服务类合同,合同履行的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类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继续合作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中标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学校将中标资格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教务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签约的采购项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四条  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直接验收,金额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等进行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验收由教务处组织主管校领导、审计处、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重大或国家法定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委托国家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会同仪器设备生产(供应)厂商及时进行开箱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4.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第二十六条  开箱验收合格并经生产(供应)厂商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应由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和生产厂家的安装调试人员依据标书、合同、技术协议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验收,必要时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并做好技术测试验收记录。技术测试与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各种技术参数与性能测试,逐项检查设备的功能;

    2.对照检查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说明书和合同要求;

    3.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等。

    第二十七条  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通过验收,由教务处负责及时办理退、换、补等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进口仪器设备,须在索赔期内由学校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管理员依据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和验收报告及时办理入库建账手续。依据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验收报告和入库单,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合同规定办理报销和付款手续,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按合同约定向生产或供应厂商支付货款。学校立项的整体建设项目(如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等)必须按立项经费本报销。

    第二十九条  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生产或供应厂商已履行合同后,经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余额(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等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学校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学校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学校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学校采购的质疑投诉。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与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1.擅自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其他严重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购主管机构人员、采购小组及验收小组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第106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2、开云手机在线登入大型项目(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3、开云手机在线登入特种项目(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4、开云手机在线登入采购项目(设备)验收报告

5、开云手机在线登入仪器设备采购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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