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进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入鄞州区招投标中心或奉化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
(二)投资较小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市招标办规定可以由业主直接发包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工程结算价不超过5万元,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第四条 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校内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在校园网页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确定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招标。
第七条 凡需招标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已获批准后,首先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工程范围、要求等,并配合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八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概况;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八)竣工、交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专业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
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承建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开标前,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5天。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招标的一般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工程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开云手机在线登入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
(二)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集体讨论确定招标方式和拟邀请投标单位;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信息;
(五)接受报名,发出标书;
(六)收取投标文件;
(七)考察报名单位资质,对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备案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八)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草拟合同文本,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十一)签订合同。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由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需要我校推荐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的,先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确定被推荐单位和人选,报分管校长审批。投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推荐参与我校新建项目的投标:
(一)投标单位在校内已有2个及以上项目在建(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二)投标单位在校内承建过项目有不良纪录的;
(三)投标单位有行贿以及其他严重的与诚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估投标金额的2-5%。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主持,在校监察审计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基建办公室负责人、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和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校监察审计处派出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一)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二)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的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
(四)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六)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的方法:
(一)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各项评审指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投标工期、违约经济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进行综合计分,经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并按照最低、次最低投标报价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三)合理低评标价法: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的负接近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经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费率评标法:招标方做十个不同点数的标点(-4.2%、-4.4%、-4.6%、-4.8%、-5%、-5.2%、-5.4%、-5.6%、-5.8%、-6%)由开标人抽签一标点,作为中标标点,负最接近标点为中标单位。如有零接近两家以上,以抓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五)其它方法:按照有利于学校管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或采用国家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第二十八条 定标的方法: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单位有相同情形,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评标委员会通知投标单位限期进行解释,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废标原因。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六)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评审的价格。
(八)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同时送分管校长和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三十条 评标结果需公示3天。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条款与国家、省、市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不相适应时,经学校监察审计处审核同意后可作有限度的调整。拟就的合同初稿应送交学校监察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用户报告、批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邀标文件、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分表、中标结论等)及中标人的情况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整理存档妥善保管,学校监察审计处可随时抽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单位和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擅自提高中标标准的。
(三)与投标单位违规串通应标的。
(四)开标前与投标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拒绝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向招标单位、评标委员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七)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它投标单位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单位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超过招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
(十一)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单位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十三)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接受投标单位馈赠、参加投标单位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单位、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统一接受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